2006年7月20日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 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 李某

职业资格 被告,被上诉人,医疗费 已帮助 人

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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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正确答案:CD
    解析: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在一审期间,由于小龙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即李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就具有了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独立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李某此时已经不再具有小龙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也正确。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