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L/C与银行L/G是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两种重要结算方式。问:这两种结算方式有哪些相同与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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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定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2)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它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3)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虽然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文件都属于银行信用且都以单据而非货物作为付款依据但是银行保函却以其鲜明的特点区别于信用证: ①开立的目的不同 银行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通过促使申请人履约而促成交易的实现其侧重点在于担保而不在于付款因而保函只有在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才发生支付;而信用证则是一种国际结算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由银行支付货款而并非信用保证它在交易正常进行时发生支付。 ②文件的性质不同 根据保函与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不同它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 从属性保函是指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因灭失而发生相应变化。在保函产生初期其性质基本如此。现在各国国内保函也基本上是从属性的。 独立性保函是指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后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性法律效力的文件。20世纪60、70年代在国际结算中出现的大多是独立性保函。独立性保函之所以出现并被广泛采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说独立性保函能使其权益不至于因基础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从银行角度来说独立性保函能使它不至于卷入复杂的商业纠纷中去。 信用证的性质类似于独立性的保函它是独立的、自足的文件不依附于合同而存在合同发生变化并不影响信用证的内容和效力。 ③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银行的付款责任是与保函的性质相联系的。 在从属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当申请人违约后担保银行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第一性责任是申请人履行合同通常是支付贷款或偿还贷款等只有在申请人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担保银行才履行责任即赔偿。因此申请人不履约必然直接导致担保银行发生赔付;反之申请人履约担保银行就不会发生赔付。 在独立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即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支付也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事实。在这里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保函的赔付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在独立性保函下即便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如果受益人仍能提出合理索赔担保银行也应付款;反之即便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如果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也不会付款。 跟单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或出口方银行寄来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它就必须付款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付款意愿或支付能力如何。 ④银行付款的依据不同 保函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提出的索偿条件包括受益人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和有关单据的副件及其他证明文件;而信用证的付款依据通常是代表货权的单据。 ⑤适用范围不同 保函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用于贸易结算外还可应用于投标、履约、预付款、维修、质量、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工程承包等各种国际经济交易的履约担保;而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用途比较单一。 ⑥遵循的规则不同 保函业务遵循的是《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其操作还未被各国认同而形成惯例;信用证业务遵循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程序化、惯例化的作法。两种业务在内容条款的规定和付款依据上都有所不同。
(1)跟单信用证的定义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定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2)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它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3)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虽然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文件,都属于银行信用,且都以单据而非货物作为付款依据,但是银行保函却以其鲜明的特点区别于信用证:①开立的目的不同银行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通过促使申请人履约而促成交易的实现,其侧重点在于担保而不在于付款,因而,保函只有在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才发生支付;而信用证则是一种国际结算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由银行支付货款,而并非信用保证,它在交易正常进行时发生支付。②文件的性质不同根据保函与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不同,它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指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因灭失而发生相应变化。在保函产生初期,其性质基本如此。现在各国国内保函也基本上是从属性的。独立性保函是指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后,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性法律效力的文件。20世纪60、70年代在国际结算中出现的大多是独立性保函。独立性保函之所以出现并被广泛采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说,独立性保函能使其权益不至于因基础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从银行角度来说,独立性保函能使它不至于卷入复杂的商业纠纷中去。信用证的性质类似于独立性的保函,它是独立的、自足的文件,不依附于合同而存在,合同发生变化并不影响信用证的内容和效力。③银行付款责任不同银行的付款责任是与保函的性质相联系的。在从属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当申请人违约后,担保银行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第一性责任是申请人履行合同,通常是支付贷款或偿还贷款等,只有在申请人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担保银行才履行责任,即赔偿。因此,申请人不履约,必然直接导致担保银行发生赔付;反之,申请人履约,担保银行就不会发生赔付。在独立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即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支付,也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事实。在这里,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保函的赔付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在独立性保函下,即便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如果受益人仍能提出合理索赔,担保银行也应付款;反之,即便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如果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也不会付款。跟单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或出口方银行寄来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它就必须付款,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付款意愿或支付能力如何。④银行付款的依据不同保函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提出的索偿条件,包括受益人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和有关单据的副件及其他证明文件;而信用证的付款依据通常是代表货权的单据。⑤适用范围不同保函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用于贸易结算外,还可应用于投标、履约、预付款、维修、质量、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工程承包等各种国际经济交易的履约担保;而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用途比较单一。⑥遵循的规则不同保函业务遵循的是《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其操作还未被各国认同而形成惯例;信用证业务遵循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程序化、惯例化的作法。两种业务在内容条款的规定和付款依据上都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