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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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法律不是万能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律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用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法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耍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
(2)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矛盾。首先,法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冉次,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有时不能对紧迫的社会事件作出及时应对和处理。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誓业执法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
(4)法的实施受改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有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影响法律的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念、传统法文化,等等。认识法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助,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