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埃德蒙.伯克语)这句话的含义。(南京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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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埃德蒙.伯克语)这句话的含义。(南京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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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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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以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以求得公正的解决。在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地位的中立与诉讼程序的公正尤为重要。伯克认为“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 法官应做到以下几点职业素质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 (1)忠实于法律。忠实于法律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在私德上做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法律。二是要求在职务行为上严格遵守法律。在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忠实于法律对法官是严重的考验他需要有勇气面对强权。在日常职业活动中要求司法官勇敢面对权势理性对待情感坚持法律至上。司法官忠实的法律当然不仅指法律规则也指法律原则;不仅指直接应用的法律特别指宪法;不仅指实体法也包括忠实于法定程序忠实于法定的证据规则、忠实于法律标准还包括在日常职业活动中遵守司法礼仪、维护法庭威严等等。对于司法官来说法律不仅是行为准则法律当是他的神。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第一条的延伸。忠实于法律必然要求“独立行使职权”如果不独立就没有能力“忠实于法律”。在法治社会司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仅是伦理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能否坚持独立行使职权是对法官的严峻考验这需要法官的智慧与勇气甚至在必要时为此付出代价。当然最重要的是需要制度支撑。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效仿。 (3)客观中立的立场。这要求司法官特别是法官中立地对待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不畏权势不分贫富、公私(企业)、城乡、智愚不抱偏见不讲情面不受吃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庭外接触做到天下人一视同仁。在行政案件上要做到官民同权。在刑事案件上要在控方和辩方之问保持中立排除个人情感因素排除民意对判决的影响。 (4)维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且是信仰的对象。民众的法律信仰是通过司法官确立的所以有“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之说。在法治优良的国家人民更是相信“法官是除了上帝以外最接近正义的人”。这一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很好的司法官形象。因此维护良好的司法官形象不仅是法治对司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对司法官的要求。良好的司法官形象首先要求司法官尊重律师与当事人做文明的传播者。其次要求法官控制自己的社交行为不得“傍权、傍富”不得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不得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更不能出入有伤风化之地。 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因为“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公平与公正要求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以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照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得以公正的解决。
    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以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以求得公正的解决。在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地位的中立与诉讼程序的公正尤为重要。伯克认为,“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法官应做到以下几点职业素质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1)忠实于法律。忠实于法律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在私德上做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法律。二是要求在职务行为上严格遵守法律。在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忠实于法律对法官是严重的考验,他需要有勇气面对强权。在日常职业活动中,要求司法官勇敢面对权势,理性对待情感,坚持法律至上。司法官忠实的法律当然不仅指法律规则,也指法律原则;不仅指直接应用的法律,特别指宪法;不仅指实体法,也包括忠实于法定程序,忠实于法定的证据规则、忠实于法律标准,还包括在日常职业活动中遵守司法礼仪、维护法庭威严等等。对于司法官来说,法律不仅是行为准则,法律当是他的神。(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第一条的延伸。忠实于法律必然要求“独立行使职权”,如果不独立,就没有能力“忠实于法律”。在法治社会,司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仅是伦理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能否坚持独立行使职权是对法官的严峻考验,这需要法官的智慧与勇气,甚至在必要时为此付出代价。当然,最重要的是需要制度支撑。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效仿。(3)客观中立的立场。这要求司法官特别是法官中立地对待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不畏权势,不分贫富、公私(企业)、城乡、智愚,不抱偏见,不讲情面,不受吃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庭外接触,做到天下人一视同仁。在行政案件上,要做到官民同权。在刑事案件上,要在控方和辩方之问保持中立,排除个人情感因素,排除民意对判决的影响。(4)维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且是信仰的对象。民众的法律信仰是通过司法官确立的,所以有“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之说。在法治优良的国家,人民更是相信“法官是除了上帝以外最接近正义的人”。这一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很好的司法官形象。因此,维护良好的司法官形象不仅是法治对司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对司法官的要求。良好的司法官形象首先要求司法官尊重律师与当事人,做文明的传播者。其次要求法官控制自己的社交行为,不得“傍权、傍富”,不得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不得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更不能出入有伤风化之地。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因为“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公平与公正要求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以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照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得以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