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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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于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后双方陷于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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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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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意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在本案中,我方于12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逾期接受无效。但在本案中,我方没有作出反应,按照《公约》有关规定,对方虽然逾期接受,但接受没有遭到我方反对,故接受有效,双方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