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3月4日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保险 与保险公司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订立以后 甲交纳了首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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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4年3月4日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保险,与保险公司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订立以后,甲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来,甲做生意亏损,无力继续交纳于2005年6月2日到期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催缴,直至2005年8月4日仍未交纳该期保费。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

  A.中止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B.终止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C.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应当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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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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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本题考查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纳
       《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题中,甲于2005年8月4日仍未交纳于2005年6月2日到期的保险费,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的60日,故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故A、C项正确,B项错误。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