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7月15日我国A公司应英国B公司的请求 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吨 每吨南安普敦到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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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年7月15日我国A公司应英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吨、每吨南安普敦到岸价格(CIF)人民币4 0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并未作出承诺表示,而是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500吨,价格每吨南安普敦CIF减至人民币3 800元,并三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国A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古巴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英国B公司拒绝接受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国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要求我国A公司赔偿对方差价损失四十余万元人民币。 请问: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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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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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即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1)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未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英国B公司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即于8月26日成立。我方A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缺乏合法的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