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占甲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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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热搜: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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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可以申请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