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柳于2001年3月向好朋友高杨借钱5万元 此后 张柳外出一直下落不明。高杨于2004年1月2日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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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柳于2001年3月向好朋友高杨借钱5万元,此后,张柳外出一直下落不明。高杨于2004年1月2日到人民法院起诉张柳,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借条,但是借条的落款不是很清楚。高杨提不出另外的补充证据。在公告期间,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仍然难以查明张柳与高杨之间的借贷关系。公告期满,张柳仍旧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A.依法缺席判决

B.延期审理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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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参考答案是C选项。D选项;终结诉讼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不得已结束诉讼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