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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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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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3)该制度起着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①代理人无代理权。②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