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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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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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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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其构成要件是: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③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3)其法律效力是有过失一方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