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期货经纪公司与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李甲签订了一份期货经纪合同炒作大豆期货 由李甲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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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期货经纪公司与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李甲签订了一份期货经纪合同炒作大豆期货,由李甲直接操作,前后共亏损50万元。下列关于该案的处理方式正确是()。

A.认定合同无效 B.公司承担25万元亏损

C.李甲承担25万元亏损 D.李甲承担50万元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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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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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李甲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因此期货经纪合同无效,李甲自己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