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 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 形迹可疑 对其询问盘査 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 名 住址
某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 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査,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 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 查。3日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 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 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 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复议。
问题: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评述本案 中公安机关的各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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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该青年 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的,对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 留,采取拘留措施。但本案中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 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 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 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 行使这些权力。治安联防队员没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权,不可以对王五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 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本案 中,侦查机关在拘留3日后才对王五进行讯问,超过了 法定的期限。
(3)侦查机关能够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对于不讲 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 査批准逮捕。
(4)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的时候应 立即释放王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 规定,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 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公安机关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 议,而应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 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 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 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