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男 24岁。1999年5月19日 刘某 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 向公

职业资格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性关系 已帮助 人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 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 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査 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査。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 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 错误的?( )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被拘留后突患急性肝 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 就医

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 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 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 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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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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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CD

    。《高检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 的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其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 自理的)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 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 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