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 一次二人卖 得赃款30万元 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 晚7时

职业资格 证人,赃款,晚上 已帮助 人

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 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 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 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 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 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此时恰 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 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

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 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 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 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査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 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 同。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 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

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 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 他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 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 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过了 1个小 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 子。时间是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 记载的是11月23日。

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 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 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去。王某问话 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学 钢琴,应是11月23日。

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 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 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 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的地上,流了好 多血。

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 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

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 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 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 何外人到家里来。

詹某(男,31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 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月23日那天晚上,他下班 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 胡某说是扔垃圾。

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 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 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 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

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 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 以1500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 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 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

问题:(1)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 理由。(2)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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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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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一,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 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 进行。”因此,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是错误的。

    第二,证人胡强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 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 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 当警告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 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一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一下的 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审判长只能对证人胡强 处以一千元一下的扨款。案例中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 1500元罚款错误。

    第三,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28、29条,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申请回避。詹某作为证人并不享有申请回避权。

    (2)首先,从证人资格上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 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证人资格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二是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理 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其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 正确表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

    案例中的居民乔某虽然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 但其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因此具有证人资格。胡 某邻居8岁小孩虽然年幼,但智力发育水平正常,具有 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因此也具有证人资格。 其他证人,包括居民王某、黄某之妻袁某、胡某的父亲 胡强、詹某符合法定条件,具有证人资格。

    其次,从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上看,根据《刑诉解 释》第74条的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 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 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 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 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 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 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1人时,是否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 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 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6条规定: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 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 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 供的。”

    据此,居民乔某其患青光眼,但由于该生理问题并 不影响作证,因此其证言较为可信。居民王某和詹某 感官正常,并与胡某无特别关系,其证言也是其直接感 知,因此其证言较为可信。胡某邻居8岁小孩,鉴于其 作证时年龄幼小,必须判断其年龄是否影响作证,以此 判断其证言的可信度。黄某之妻袁某和胡某的父亲胡 强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其 证言的可信度相对较低。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 数名证人共同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 此,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的规定,这些证人证言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