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 马来西亚人陈某驾驶货 轮在我国领海运输我国限制进口货物 被我国某海关 查获。

职业资格 马来西亚,海关,我国 已帮助 人

2006年5月17日,马来西亚人陈某驾驶货 轮在我国领海运输我国限制进口货物,被我国某海关 查获。某海关经查认定,陈某运输的以上货物无合法 证明,其以运往马来西亚海防为名,实际准备运往我国 内地。某海关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决定没收 其所有物品。香港某有限公司不服某海关的行政处罚 决定,以被没收财物的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陈某以第三 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1)此案是否为涉外行政诉讼?

(2)该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某海关主张香港某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 资格,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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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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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此案第三人陈某为马来西亚人,具有主体 的涉外性,故此案为涉外行政诉讼。

    (2)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及《行诉若干 解释》第1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告主张香港某有限公司 不具有原告资格的请求能否成立,关键取决于香港某 有限公司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它是被没收货物的所 有权人。如果香港某有限公司能够证明它是被没收货 物的所有权人,香港某有限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被告的 请求不能成立;如果香港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它是该 货物的所有权人,被告的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裁定驳 回香港某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