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有仇。某晚 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 殴 甲 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 甲小臂 甲
小臂,砍伤,歌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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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 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 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 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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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刑法》第232、234条,第292条第2款。在相 互斗殴的场合,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不能视为正 当防卫。当然,如果一方巳经停止斗殴,对方仍然继续实 施,或者在一般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严重危及生命 的暴力,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乙属于相互斗殴,所 以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紧急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