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 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 两局对甲歌舞厅 进行查
歌舞厅,文化局,春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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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 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 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 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 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 哪些说法不正确?( )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 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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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 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 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 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 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