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原有A B C D 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 售点 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 照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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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原有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 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 照齐全。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 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 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 志牌。据此,甲县工商局将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吊销。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 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 执行。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 政行为?为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3)此案B、C、D、E四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什么?

(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 质的行为?工商局能否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 业执照?

(5)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 么D、E将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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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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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甲县农业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 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 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 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 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 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范和权利 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 中,甲县农业局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A发放农 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而该县原有A、B、C、D、E 五家种子定点销售点,这就意味着剥夺了 B、C、D、E四 家的种子销售资格。所以,通告是针对种子定点销售 这一特定的事和A、B、C、D、E这些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 B、C、D、E四家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 行政行为。

    (2)甲县农业局和工商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被诉 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②与 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

    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 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 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甲县农业局的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 B、C、D、E的利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此法律规定,B、C、D、E可以 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笫 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不服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B、C、D、E可以县工商 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县农业局和县工商局 均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

    (3)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 述。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 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 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的公 平竞争权,因此B、C、D、E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 讼。同时,对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B、C、D、E四家 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若B、C、D、E四家不服,可以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工商局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C.D.E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

    (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是行政许可 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 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农作物种子 定点销售资格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 的主体就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甲县工商局 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但是,在本案中,甲县农 业局的行为违法,所以甲县工商局不能据此吊销B、C、 D、E四家的营业执照。

    (5)本案中,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 诉讼,那么,D、E将处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地位。如 果B、C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没有起诉的D、E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是 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件,B、C、D、E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都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 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若干解释》第24 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 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 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 提起上诉。本案中,如果B、C提起行政诉讼,而D、E 未提起诉讼,D、E将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人民法院应 通知D、E参加诉讼,并且D、E仍然有权提出与本案有 关的诉讼主张,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D、E也 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