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甲与孙乙乃兄弟 孙甲18岁 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 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 来 孙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 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 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 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 合法?
(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 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 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 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 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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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上合法。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 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 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 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 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 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 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 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 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 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 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 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 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 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 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 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 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 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 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 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 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 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 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 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 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 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杈16 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 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 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 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 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 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 某可以上诉。
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 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 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 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 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 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 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 争权的;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 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 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属于该条 第4项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