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D5年4月5日 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 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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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D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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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甲作为县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乙的重伤,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所在的行政机关县交通局,甲并不是赔偿义务人,对甲只存在县交通局向受害人乙赔偿以后向甲追偿的问题,所以乙不能对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所以乙对县交通局同样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