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 将乙打倒在地 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 后 甲发现乙未死 便举刀剌乙 第一刀刺中乙
杀人罪,脖子,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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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 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剌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 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 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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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详解】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 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 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 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 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 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 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 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 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