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庆元年间 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 受尽拷掠 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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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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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死者的丈夫被逮捕后,受刑讯招认事实。但是,在提刑司审核时,否认原口供,为“翻异”,此时就应该“别勘”,即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级司法机关重新审判。因此,B项属于交由另一级司法机关审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