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 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
公司,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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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
A. 2007年12月2日
B. 2009年12月2日
C. 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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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本题涉及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问题。依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行使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本例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例中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直至2007年3月6日,故主债权诉讼时效至2009年3月6日届满,即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本题正确选项为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