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由天洋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
河北省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洋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辰公司使用,海辰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并约定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河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辰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1)天洋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辰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洋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洋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辰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洋公司请求进行证据保全,则该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4)仲裁裁决作出后,天洋公司欲申请执行该裁决,而海辰公司欲请求撤销该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进行申请?
(5)若法院在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中,发现仲裁委员会的程序有不合法之处,将案件发回重新仲裁。对于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否再次向法院申请撤销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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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确。进行仲裁的唯一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有合法仲裁协议的存在,本案中,天洋公司只与海辰公司签订仲裁协议,而该协议对案外人,即提供担保的A银行并无约束力。因而,天洋公司只能以海辰公司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
(2)不可以,根据“或裁或审”原则,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得去法院起诉。若起诉,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3)天洋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则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天洋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由被申请人,即海辰公司住所地以及海辰公司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海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