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 约定甲先支付书款 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
图书,价款,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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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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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合同法》第66—68条。甲、乙互负债务,约定了履行顺序,因此乙享有的抗辩权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应先履行债务的是甲而不是乙,因此乙享有的抗辩权不是不安抗辩权,故不选B。乙享有的是对甲顺序在先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抗辩,即顺序履行抗辩。但由于甲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依据前述《合同法》第67条,乙仅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乙仅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无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故不选C而应选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