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 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 乙银行借款300万元 丙银行借款500万元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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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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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本来是没有问题的,但该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会使得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乙银行之前的抵押权担保数额从1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对乙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对于这一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人乙银行不仅没有书面同意,更是毫不知情。所以,抵押权顺位变更在其对乙银行抵押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范围内,对乙银行不生效力。也就是说,经过抵押权顺位变更之后,丙获得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只是在1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剩下的400万元劣后于乙银行的抵押权,但却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而受偿。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还款的顺序是先丙银行获得100万元的清偿,再乙银行获得300万元的清偿,最后丙银行获得200万元的清偿,而甲银行得不到清偿。综上,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是,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