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 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 丙银行向法院主张 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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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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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已向自己作出抵押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拟向法院起诉。由于该套房产同时涉及甲、乙、丙三者的利益,而执行债权人甲和执行债务人乙的利益对丙银行而言是一致的,所以丙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将执行债权人甲和执行债务人乙作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必要共同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