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 约定价金11 000元。由于乙没有带
玉石,所有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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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43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 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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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物权法》第106条。由于乙巳通过占有改定 的方式取得玉石的所有权,甲是有权占有人,同时也是无 杈处分人,不能再次通过买卖合同加交付的方式移转玉石 的所有权。丙欲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只可能通过善意取得 的方式。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为时点。甲 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对之前甲与乙关于玉石的买卖合同 是知情的,因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而不论是甲、 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还是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都无 法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但是丙在将玉石交给丁抵债时, 丁对丙无权的状况并不知情,因而是善意的,且抵偿9,000 元欠款可以看作是受让人丁以合理价格受让。于是丙将 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