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 约定乙 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 甲公司加工服装1 000套 3 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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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 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 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 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 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 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 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 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 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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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在合同履行后, 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的当事人。预付款 并无阻止收款方中止合同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2条,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虽为部分履 行,但不损害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无权拒绝,只能 接受900套服装并支付相应价金。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67条是对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即只要先履行一 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就有 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故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先 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D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