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的债权人 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 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 丙不知此车为乙
电动车,债权人,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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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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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权处分尺甲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据《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的规定,丙既已善意取得电动车的质权,则应当作为质权人对电动车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乙既是所有权人又是出质人,故有权向丙索赔,故D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