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 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
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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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须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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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公司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根据第62条,庐阳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一人公司,其唯一的股东该集团公司有权对其分立作出决议,所以A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九、十章的规定,公司合并和分立均不需要清算,C项正确。根据第176条,公司分立的,应通知债权人。庐阳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性,集团公司其他的子公司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仍应通知债权人,D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