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 甲的朋友丙 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职业资格 轿车,抵押权,债权 已帮助 人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热搜: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D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丙、丁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抵押关系;又根据“二人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可判定乙对丙、丁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连带抵押权。根据连带抵押权的行使规则,若债务人甲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乙可以就抵押财产中的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故AB项采用“应该”这种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违反了连带抵押权的行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