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 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 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
业务员,公司,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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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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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王某作为A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代理关系,有权与B公司签订购买健身器材的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同时,A公司规定的每台健身器材售价为2000元,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也是按A公司的2000元,这样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唯一的不同是,王某从A公司给的每销售一台100元的奖金中拿出50元补贴B公司,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王某的一种个人赠与行为。如果有损害的话,也是损害到王某自己的利益,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实践中,王某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得到奖金,又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是一种双赢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