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 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 乙均于200
商标,同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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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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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根据《商标法》第29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8、19条,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在申请日相同的情况下适用使用在先规则,前两项规则均无法适用情况下,则采取协商、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虽然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商标局收到乙的申请的日期早于甲,乙申请在先,商标局应公告乙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