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 丁共有1套房屋 各占1/4 对共有房屋的管 理没有进行约定。甲 乙 丙未经丁同意 以全

职业资格 房屋,份额,全体 已帮助 人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 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 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 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 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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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B

    【考点】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详解】 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 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 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 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 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曱、乙、丙的 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 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 因此,A、C、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 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 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 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 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 现经占共有份额3/4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 以,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