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 李四 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张三 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王五以价值 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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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 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 并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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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 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选项中张三虚构购货合同,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第2项的情形,所以A选项当选。B选项中李四利用关联交易及虚报价款的方式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三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C选 项不当选的理由前已述及,此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