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 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 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 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

职业资格 遗嘱,房屋,生前 已帮助 人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 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 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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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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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C

    【考点】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详解】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 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 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 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規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 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 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 以,就曱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 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