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届期无 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 甲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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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 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 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 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 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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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
【详解】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 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甲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向丙公司赠送机 器设备,曱公司在2011年3月1日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两 项无偿赠与行为都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不可能危害将来成立的债 权,所以,债权人乙公司不可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丁基金会的捐 赠,选项A、B错误。甲公司在对乙的债务成立而届期无力清偿时, 仍于2011年12月1日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其危 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可以撤销该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本题中,曱对戊学校的捐 赠是社会公益性捐赠,曱不得撤销。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 答案为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