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 后 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

职业资格 股东,名册,资格 已帮助 人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 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 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 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热搜: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详解】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 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 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 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 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