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胡某于2012年4月结婚 2012年5年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0万元购买汽车一辆 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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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胡某于2012年4月结婚,2012年5年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0万元购买汽车一辆,夫妻共同使用。2013年6月,陈某与胡某协议离婚,汽车归胡某所有。则陈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应:

A、由陈某偿还

B、由胡某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陈某偿还,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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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题目中陈某和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财产的归属,故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