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一案 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职业资格 辩护人,故意伤害,人大常委会 已帮助 人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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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D

    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