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时喜欢饮用雪碧饮料。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 仔细观察原来该饮料商标为雷碧

职业资格 雪碧,饮料,商标 已帮助 人

李某平时喜欢饮用"雪碧"饮料。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饮料商标为"雷碧",但包装装潢与"雪碧"完全一样。李某气愤之下找到工商机关举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

A:这是因为李某自己粗心造成的误认,李某是无理取闹 B:"雷碧"商标是"傍名牌"行为,钻了法律的空子,可恶但合法 C:"雷碧"饮料构成欺骗性交易行为 D:"雷碧"饮料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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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C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雷碧饮料的行为属于第2项规定的情形,并非李某粗心的误认,所以A项错误。雷碧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故B项错误。由第5条规定可知,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