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表述 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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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B:异议形式仅限于书面 C: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出裁定 D: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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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A、B、C三项均符合上述规定,D项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而非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D项表述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