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仲裁程序的说法中 哪项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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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仲裁程序的说法中,哪项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A:仲裁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可以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B:仲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C:因仲裁员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D: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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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其提交的证据,而非被申请人的缺席。A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而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C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非调解书。D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