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航公司因货款债务被北方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决定对启航公司所持扬帆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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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公司因货款债务被北方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启航公司所持扬帆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南方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扬帆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 B: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即使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南方公司也无法成为扬帆公司股东 C: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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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