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4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 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6
财产,婚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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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4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6年双方生育一女。2008年10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12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张某认为自己在2004年约定财产时考虑不周,应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B.张某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齐某应当予以补偿
C.张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4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齐某对家庭付出少,应给予张某适当经济帮助
E.齐某对孩芋照顾少,离婚后无权要求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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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E
对于A,在夫妻财产制中,即约定优先于法定,男女结婚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约定不应反悔,而且婚后4年,夫妻就分开生活,就算无财产的约定协议,夫妻财产也不可能共有。B和D应该可以合并为一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于E项请求,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没有照顾或很少照顾孩子的父母,自然与子女的感情比较疏远,对子女的精神和心理需求不了解,子女与其一起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