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财务室被盗 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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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B. 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
C. 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
D. 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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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因此A项正确。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B项错误。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据此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若甲公司未提出申请,则法院不得作出判决。因此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D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