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 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 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 丙说:“我们追逐胡某 让他出洋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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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甲既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又有追逐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选项A正确。乙丙与甲构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乙丙不知道真相而参与犯罪的,可能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即在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丙的先前行为使胡某处于危险之中,因此乙丙对胡某具有救助义务,如果乙丙能救助而没有救助胡某导致胡某的死亡,乙丙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B正确。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有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与不作为的法益侵害的等价性等。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只是使乙丙因先前行为对胡某具有了作为义务的依据,但乙丙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甲要杀死胡某,不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选项C正确。乙丙不知道真相而参与犯罪的,可能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即在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后来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没有加重情节,故选项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