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 予以取缔 并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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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瑜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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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难度★★☆ 搜索
  • 答案:AB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此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而不是公开审理此案。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因此选项D错误。